為了進一步完善“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試點管理制度體系,1月6日,國務院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職業教育培訓評價組織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退出目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并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細則》的出臺,在職業教育領域引起強烈反響,引發全社會高度關注。
“1+X”證書制度的正式提出,源于2019年1月國務院印發的《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簡稱“職教20條”)。“1+X”證書制度把學歷證書與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有機結合和互通銜接,深化復合型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培訓模式改革和評價方式改革,是我國建立現代職業教育制度框架的重大創新設計。4年來,在各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1+X”證書制度工作穩步推進取得長足發展,為全國職業教育發展走上提質培優、增值賦能快車道作出巨大貢獻。
然而,由于“1+X”證書制度特別強調“課證融通”,需要將體現人的個性化、社會化水平的學歷證書與體現產業、企業和職業崗位綜合職業能力水平程度的若干種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相互銜接和融通,職業技能等級標準必須與各個層次職業教育的專業教學標準相互對接,“X”證書的培訓內容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課程內容相互融合,“X”證書的培訓過程與學歷教育專業教學過程統籌組織、同步實施,“X”證書的職業技能考核與學歷教育專業課程考試統籌安排、同步考試和評價,學歷證書與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體現的學習成果相互轉換,這對“1+X”證書制度的高質量實施提出了嚴峻挑戰。尤其是根據“職教20條”的相關要求,培訓評價組織是面向社會公開招募遴選,而不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機構或委托特定機構來承擔相應職能,培訓和評價主體的這一根本性變化,不可避免地使得“1+X”證書制度在試點過程中出現諸如工作推進緩慢、配套資源開發不足、操作過程違規、承擔主體變更,以及部分“X”證書的社會認可度不高等現實問題。
此番出臺《細則》,對培訓評價組織資質退出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施資格退出等內容進行明確規范,為“1+X”證書制度的健康持續實施舉旗定向,對于助力“1+X”證書制度守正創新具有重大意義。
其一,強化了“可進可退”,破除了“資格終身制”。“1+X”證書制度的重大創新之一是開放了培訓評價主體認定,由歷來“體制內”的“自己人”變成了市場化的“第三方”,其出發點是讓培訓更加市場化、讓評價更加公平公正。然而,在具體實踐中,“第三方”的許多不確定、不可控日益顯現,導致“1+X”證書制度面臨走彎路、走歪路的風險。根據制度設計,培訓評價組織應該是社會化的、能對證書質量和聲譽負總責、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機構。現實中,這些“附加條件”一旦出現偏差不再具備,則必須及時糾正以最大程度地“止損”,這是國務院此番出臺《細則》的目的和意義所在。同時,“退出”機制的建立,也從另一個側面督促“現任”的培訓評價組織認真履行職責,規范開展工作,保證評價質量。
其二,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留有補救機會。從“消費者”的角度看,不合規的培訓評價組織被罰出局,會在一定程度上讓人“大快人心”,應驗了咎由自取。然而,現實中“不合規”的情形多種多樣,有些未必是該培訓評價組織出現違紀現象,也可能是企業的市場化機制短時期出現變動,暫時性不具備“1+X”證書制度規定的資格條件和實施規范。讓不符合條件者及時退出,有利于“1+X”證書制度健康發展。更令人可喜的是,《細則》并未不分青紅皂白地將退出者“一棍子打死”。《細則》第十條規定,培訓評價組織自愿退出的,其主體3年內不得參與培訓評價組織招募遴選。被取消資格的,其主體5年內不得參與培訓評價組織招募遴選。言下之意,即使短期離場,甚至被罰出局,只要條件符合,三五年后仍有機會繼續參與,這種“可進可退”的靈活制度,賦予了“1+X”證書制度旺盛的市場活力和生命力。
其三,既尊重主體意愿,又強化政府強制監督。說到《細則》,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懲罰”和“糾錯”。然而,在《細則》中卻特地增設了“主動退出”條款。其第四條規定,“培訓評價組織自批準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之日起滿一年后,完成相關工作內容和有關善后工作后可申請退出”,既明確了主動退出的時間條件,又規定了退出前的善后內容。現實中,許多培訓評價組織的退出往往是由于企業的資質、股權等出現變更,這種退出是“不得已為之”,而非“犯錯在先”,不得不接受懲罰。正是考慮到這些客觀因素,《細則》才實事求是地允許培訓評價組織“主動退出”。與此同時,政府部門的嚴格監督和強制懲戒更是主流。《細則》第五條詳細列舉了必須取消培訓評價組織資質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施資格的九種情形,并分別規定了主動申請退出的五步辦理程序、通過政府監督而取消資質或資格的六步辦理程序,以及視情節給予約談、警告、通報、責令限期整改、限制實施規模、扣減有關經費等各種懲戒處理舉措。這種制度設計既彰顯了求真務實的精神,又凸顯了強制執法的力度和作為國家制度與標準的嚴肅性。
其四,既懲戒了違規者,又保護了消費者。通過正常渠道考取的“X”證書長期有效,不會因為培訓評價組織的退出而“失效”,這是所有持證者最為關注的核心問題。《細則》第八條明確,“培訓評價組織退出前已發放的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原則上繼續有效,仍作為持證者職業技能等級水平的證明,以及各地職業技能補貼的依據,體現的學習成果在學分銀行繼續使用”;第九條規定“培訓評價組織退出前須處理好已收費但未實施考核、已考核尚未發證等相關事項,并對退出前已實施的行為負責”,“開發和實施多個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某一證書實施資格退出后,其他證書實施資格不受影響,培訓評價組織資質保留”。充分體現了對違規者的嚴肅懲罰和對消費者、對受教育者的依法保護。這種政策和制度的連續性,和對利益相關者的統籌關愛,是《細則》的人性化亮點。
“1+X”證書制度較好地實現了職業技能等級標準、教材和學習資源開發、考核發證由第三方機構實施,教考分離,有利于對人才客觀評價,更有利于科學評價職業院校的辦學質量。4年之后《細則》的出臺與實施,必將進一步促進動態管理機制和試點管理制度體系日臻完善,為職業教育的高質量發展舉旗定向保駕護航。
來源:中國教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