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的補救-財會模擬實驗室知識
1.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它僅僅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票據被冒領或騙取。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者程序。
(1)失票人應當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后,應當同時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據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票據,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一致的,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4)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及在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判決喪失的票據無效。判決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該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